2016年12月1日 星期四

105國營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




7. 乙未經甲之允許,自民國 81 年開始占有甲已登記之 A 地並蓋有 B 屋,民國 100 年時因乙投 資失利乃將 B 屋賣給善意無過失之丙並移轉 A 地之占有,丙繼續占有 A 地至民國 103 年,甲 於民國 105 年發覺後向丙訴請返還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(A)丙占有 A 地雖未滿 10 年,惟得將自己占有與乙之占有合併計算,主張時效取得 A 地地上權
(B)因 A 地已登記,故丙無法主張時效取得任何權利
(C)丙占有 A 地雖未滿 10 年,惟得將自己占有與乙之占有合併計算,主張時效取得 A 地所有權
(D)因丙占有 A 地未滿 10 年,故丙無法主張時效取得任何權利

答案:A
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,十年間和平、公然、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,而其
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,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。
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,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,準用之。於已登記之不動產
,亦同。
第 947 條I 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,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
占有合併,而為主張。


9. 下列有關社團法人之敘述,何者有誤?
(A)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,解散之
(B)社員總會之決議,原則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議之
(C)總會由董事召集之,每年至少召集一次
(D)社團得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,變更章程

答案:A
9. 第 57 條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。
第 53 條I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,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
之同意,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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